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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

时间:2014-10-06 14:46 来源:未知 作者:国电华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知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世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家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凌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圣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祖杰。

上诉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瑞公司)、上诉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瑞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2日、4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南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家品、张延来,浙江南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圣科、林祖杰(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南京南瑞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电力及其它工业控制设备、电力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综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电力系统仿真分析系统、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及信息产品、通信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出口;高电压计量、试验及系统安装调试工程,等等。1994年11月14日,南京南瑞自动化总公司申请取得了第715154号“NAR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计算机控制设备装置、仪器仪表、成套控制设备、生产过程自动化及其运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1997年6月28日,南京南瑞自动化总公司申请取得了第1042407号“南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力自动化装置、通讯导航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高低压开关装置、成套控制设备、水文仪器、大坝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计算机控制设备装置、生产过程设备装置、生产过程自动化装置、电测量仪器、高低压配电装置。2000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上述“NARI”、“南瑞”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南京南瑞公司。“NARI”、“南瑞”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14年11月13日、2017年6月27日。200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认定“南瑞”和“NARI”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7年2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3日,国家电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推荐“南瑞”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设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电力电子元器件、高低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电子设备制造、加工、销售;自动化控制软件开发设计。2009年12月14日,浙江南瑞公司申请取得了第59331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继电器(电的)、配电盘、配电控制台(电)、高低压开关板。《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2011年第18期前插第9页系“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广告,其中广告页面中上部“浙江南瑞”四字字体较大;右下侧为“”标识、公司名称“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等;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为“南瑞电力”字样。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7403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于2012年12月20日由南京南瑞公司的代理人王亮在公证处的一台已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清洁电脑后,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nari-power.com/index.asp”,弹出页面显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网站页面,网页上部左侧为“浙江南瑞”;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nanrui.net/default.aspx”,弹出页面显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网站页面,页面中部显示“南瑞电力”。上述网站均显示有浙江南瑞公司的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等。在网页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为“南瑞电力”字样。根据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57号公证书的记载,2012年12月20日,公证员在公证处办公区现场监督了王亮查看、保存网页信息的全过程。11时23分,公证员打开电脑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清洁电脑后,点击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点击回车键,出现百度搜索页面,在百度搜索页面中输入“浙江南瑞”,点击“百度一下”,出现搜索结果新页面……,点击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第六项名称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123daji.cn.alibaba.com)的链接,出现新页面,再点击页面中的相关链接;点击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第七项名称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南瑞微机保护微机综合保护”(nanrui123.b2b.hc360.com)的链接,出现新页面,再点击页面中的相关链接;以此方法,分别点击百度搜索结果新页面中的其他选项进行链接。点击上述百度搜索结果新页面中第六项、第七项链接后,分别显示网站名为“阿里巴巴”、“慧聪网”,企业名称均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页面等,内容包括“供应产品”、“公司介绍”等等,“诚信档案”或“公司介绍”的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与浙江南瑞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相同。其中广告页面上部居中为“南瑞”字样;在网页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为“南瑞电力”字样。另外,该公证书显示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南京南瑞公司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3年7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南瑞公司:1.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NARI”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南瑞”字样;3.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全部产品,并立即销毁该类产品;4.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南京南瑞公司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534.6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经原审庭审比对,《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和网络页面中包含“南瑞”字样的被控标识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相同。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南京南瑞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计8039252863.68元,2011年度的利润总额1908992394.60元,其中营业外收入1519408767.10元;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10月份广告费投入分别为2705759.73元、3612624.05元、8805955.20元、8582679.07元、5570882.90元。浙江南瑞公司的工商年检记载,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浙江南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浙江南瑞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2011年第18期前插第9页的广告、公证书所涉“阿里巴巴”、“慧聪网”及域名为“www.nari-power.com”和“www.nanrui.net”等网站中“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页面内容与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相符,南京南瑞公司已提供杂志和公证书,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浙江南瑞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杂志和网络页面的内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臆造词商标是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南瑞”系臆造词,“南瑞”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浙江南瑞公司对该词进行拆分理解,并据此主张“南瑞”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所涉的产品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于第9类商品,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南瑞”、“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字样,容易使他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虽已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NARI”商标与“南瑞”商标知名度的关联性,且2003年5月南京市工商局认定“南瑞”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具有区域局限性,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在2006年7月浙江南瑞公司企业成立之前,已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其“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注册人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鉴于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系“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域名注册人,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上述域名而侵害其“NARI”或“南瑞”商标专用权,以及侵害其官方网站域名,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浙江南瑞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有擅自使用南京南瑞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南京南瑞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其主张浙江南瑞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南京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南瑞”字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是判定浙江南瑞公司使用“南瑞”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虽已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凭该民事判决不能直接反映南京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南瑞”字号在2006年7月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的知名度状况。南京南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浙江南瑞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南瑞”字号在其成立之前,已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并请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浙江南瑞公司在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页面中建立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系友情链接,且链接后的页面内容系其网站的完整内容,南京南瑞公司主张该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三,浙江南瑞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浙江南瑞公司侵害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南瑞公司请求浙江南瑞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应予以支持。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侵权产品,故其请求浙江南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字样的产品,并销毁该类产品,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系侵害人身权或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且南京南瑞公司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故其要求浙江南瑞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南京南瑞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19亿余元,其中营业外收入达15亿余元,可见其与浙江南瑞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一致,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故南京南瑞公司主张以自己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南京南瑞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浙江南瑞公司分别在杂志、多个网站上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南京南瑞公司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制止侵权行为的具体费用,但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聘请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等必须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之一;(3)浙江南瑞公司的经营规模,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判决:一、浙江南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第10424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浙江南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三、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南瑞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22元,由南京南瑞公司负担45999元,浙江南瑞公司负担3223元。宣判后,南京南瑞公司与浙江南瑞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京南瑞公司上诉称:1.浙江南瑞公司在相关杂志上刊登的广告显示有

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的域名,而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上有浙江南瑞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获奖荣誉等大量证书存在,故可以认定该网站为浙江南瑞公司所有,因此浙江南瑞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南京南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及至今,在行业内均保持着较高知名度,且浙江南瑞公司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南瑞”商标及字号,攀附南京南瑞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3.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依据南京南瑞公司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或者依据浙江南瑞公司提交的《企业利润表》记载的2011年-2013年的利润来计算。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浙江南瑞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阿里巴巴”、“慧聪网”、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和

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等网站的内容系其提供,证据不足。2.南瑞二字具有特殊的含意,不属臆造词,故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简称与南京南瑞公司的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没有侵害其商标权。3.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南京南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浙江南瑞公司答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

http://www.narui.netwww.nanrui.net网站上的内容是其提供,因此其不构成商标侵权。2.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浙江南瑞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浙江南瑞公司没有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的相关权利,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浙江南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南京南瑞公司答辩称:1.从网站内容及注册人信息等可以确定域名

http://www.narui.netwww.nanrui.net系浙江南瑞公司使用。2.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南京南瑞公司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其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3.应依照南京南瑞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本案的赔偿数额。

二审中,南京南瑞公司提交了七组证据。第一组:南京南瑞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奖牌及证书,拟证明2006年7月之前及此后的短时间内,南京南瑞公司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第二组:中央领导视察南京南瑞公司照片,拟证明南京南瑞公司获国家领导人肯定,社会影响力及知名度高;第三组:南京南瑞公司广告宣传情况,拟证明2003-2006年南京南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南瑞”商标;第四组:“南瑞”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拟证明“南瑞”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五组:南京南瑞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及其分支机构情况,拟证明2006年前标有“南瑞”商标的产品畅销全国,占领包括浙江温州在内的市场,影响力大;第六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公司情况,拟证明“南瑞”商标与字号成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中重点向社会披露的情况;第七组:浙江大昌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南瑞公司基本信息及《继电器》杂志和《公证书》,拟证明浙江南瑞公司具有傍“南瑞”商标的时间条件及主观恶意。

浙江南瑞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部分荣誉更多的是涉及电力系统自动化或软件产品的,且2010年以后所获得的荣誉不能证明2006年浙江南瑞公司成立时南京南瑞公司的知名度;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相关国家领导人考察的企业均不是南京南瑞公司,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照片与广告宣传中显示的均为“NARI”商标,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反映的内容均是涉及电力自动化系统或软件系统,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系当事人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浙江南瑞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南京南瑞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拟证明南京南瑞公司“NARI”、“南瑞”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不能证明其宣传的仅是第9类的产品;第二组:第310178号“南瑞NR”和第680684号“南瑞LANNER”及图的商标注册信息,拟证明“南瑞”商标与南京南瑞公司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第三组:企业注册证明,拟证明南京南瑞公司不是第一家将“南瑞”作为字号使用的企业;第四组:第3036316号“国电南瑞”和第4606866号“南瑞继保”商标注册信息,拟证明包含南瑞文字的商标在第九类产品上的显著性不高。

南京南瑞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两个商标的注册商品类别不是第9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两个商标的所有人均是南京南瑞公司的关联企业,且商品类别一致,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南京南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组,南京南瑞公司提供了相应原件,内容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印证,证明了南京南瑞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的一系列荣誉,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二组,该照片可以与相关报道相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视察企业均非南京南瑞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第三组,南京南瑞公司提供了相应原件,证明了南京南瑞公司所作的大量广告宣传,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四组,可以与第一组证据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印证,证明了南京南瑞公司及“南瑞”商标具有的知名度,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五组,南京南瑞公司提供了相应原件,能够证明其销售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六组,该证据系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第七组,由于浙江南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其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在评述部分予以阐述。对浙江南瑞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一组,由于南京南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涉案“NARI”、“南瑞”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第二组,由于南京南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并非第9类,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第三组,由于其为工商部门查询信息,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浙江南瑞公司善意使用“南瑞”字号,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第四组,由于南京南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作为证明涉案“南瑞”商标显著性的证据,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二审中,南京南瑞公司申请本院调查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两域名实际注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信息直接关系到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经向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并附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的注册联系人身份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质证,南京南瑞公司对该《情况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能够证明上述域名为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使用。浙江南瑞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两域名为其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该证据为本院调查取得,且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情况说明》及注册信息显示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的注册人系浙江南瑞公司,域名www.nanrui.net的联系人与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的联系人英文名相同,同时结合浙江南瑞公司在《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1年第18期的广告中将

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作为其网站域名宣传的事实,本院认定域名www.nanrui.net系浙江南瑞公司使用。

本院二审另查明:1993年2月27日,电力工业部电力自动化研究院独资设立了南京南瑞自动化总公司,1998年,更名为南京南瑞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系国电自动化研究院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下设城乡电网分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南京南瑞公司于2001年被认定为电子系统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006年之前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荣誉,包括“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4年中国独立软件开发企业最大规模前30家企业”、“2004年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家企业”等。2006年之后被评为“2010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2010年中国高低压电器2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等荣誉称号。南京南瑞公司的“南瑞”商标在2003年、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06年8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推荐“NARI”“南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1月,“南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驰名商标。南京南瑞公司自成立以来,参与了多项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包括:三峡水电控制工程,东北、华北、华中电网联网工程稳定控制系统,江苏、浙江等省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相关产品销往包括老挝在内的多个国家,也包括温州、宁波、台州等浙江省内各地区。同时,南京南瑞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全国性专业期刊和国际性会展活动上多次对标有“NARI”、“南瑞”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浙江南瑞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域名

http://www.nanrui.net于2007年5月8www.nanrui.net于2007年5月8日注册,由浙江南瑞公司使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

综合南京南瑞公司、浙江南瑞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二、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浙江南瑞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其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被诉侵害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南京南瑞公司提交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57号、第7403号公证书载明,浙江南瑞公司在“阿里巴巴”、“慧聪网”及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等网站宣传中在其注册商标“”的右侧使用“南瑞”文字;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出一流品牌,创南瑞品牌”宣传语;2.《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1年第18期广告宣传中,浙江南瑞公司在中上部用较大字体使用“浙江南瑞”文字,在右下部使用“”标识;展示的产品图片中紧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标有“南瑞”、“南瑞电力”字样。前述公证书显示在阿里巴巴、慧聪网及

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www.nari-power.com等网站的多次在显著位置使用“”加“南瑞电力”或“浙江南瑞”等文字;3.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使用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及使用域名

http://www.nanrui.netwww.nanrui.net。

本院分别对上述行为分析如下:1.根据《

javascript:SLC(370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

javascript:SLC(37085,52)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南京南瑞公司“南瑞”商标系臆造词,显著性较高。涉案商标“南瑞”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与浙江南瑞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相同,浙江南瑞公司在上述杂志广告及网站宣传中使用“南瑞”文字与涉案商标“南瑞”完全相同。故本院认为,浙江南瑞公司将与涉案“南瑞”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同类商品上进行广告、网站宣传等使用行为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根据《

javascript:SLC(370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

javascript:SLC(37085,52)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电力”、“浙江南瑞”以较大的字体标注在广告宣传或网站宣传中的醒目位置。虽然浙江南瑞公司辩称其上述使用行为系合理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企业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须经主管机关备案。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所处行业显然不属于可以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业。故其使用“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南瑞”商标权的侵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被告如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具有恶意。本案中,域名

http://www.nari-power.comwww.nari-power.com的主体部分为nari-power,其中nari与涉案商标“NARI”相同,power中文含义为“电力”;域名www.nanrui.net的主体部分为“nanrui”,与涉案商标“南瑞”的读音一致,由于南京南瑞公司与浙江南瑞公司同属电力行业,故本院认定两域名与涉案商标“NARI”、“南瑞”构成近似。浙江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两域名不享有权益以及对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有正当理由。涉案“NARI”、“南瑞”商标分别注册于1994年和1997年,均早于上述两域名的注册时间,南京南瑞公司经过广泛的宣传,使“NARI”、“南瑞”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浙江南瑞公司作为与南京南瑞公司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时应该知晓南京南瑞公司“NARI”与“南瑞”商标及其企业知名度,但仍然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并在该两域名相应网站上多处使用“南瑞”、“浙江南瑞”、“南瑞电力”等文字,还建立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故意造成与南京南瑞公司及其产品的混淆,其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对网站上的相关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主观恶意明显,故该行为构成对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南京南瑞公司主张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1.南京南瑞公司的“南瑞”商标及其企业字号在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南京南瑞公司早在1993年就使用“南瑞”字号,其在1997年取得“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后,通过历年的连续使用及广泛宣传,使“南瑞”商标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产品享有较高声誉。浙江南瑞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该知道涉案“南瑞”商标及南京南瑞公司的知名度。2.浙江南瑞公司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南瑞”商标及字号作为其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明显。南京南瑞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显示,浙江南瑞公司在广告、网站宣传中交替使用“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其故意攀附南京南瑞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浙江南瑞公司与南京南瑞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造成混淆。综上,浙江南瑞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的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时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由于浙江南瑞公司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南京南瑞公司提出的浙江南瑞公司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使用域名

http://www.nari-power.netwww.nari-power.net、使用域名www.nanrui.net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对南京南瑞公司提出的停止使用该两域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浙江南瑞公司不正当的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即使规范使用仍难以避免市场混淆,故对南京南瑞公司要求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南瑞”字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制造、销售标有“南瑞”文字的产品,故其要求浙江南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南瑞”文字的产品并销毁该类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的行为使其商誉遭受损害,故对其要求浙江南瑞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实际情况看,两种行为相互交叉、重叠,故本院就赔偿数一并判决。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到的损失及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浙江南瑞公司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2.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设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电力电子原件元器件、高低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制造、加工、销售;自动化控制软件开发设计;3.浙江南瑞公司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4.南京南瑞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一定的维权费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综上,本院认为,南京南瑞公司合法享有涉案“NARI”、“南瑞”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权益应受保护。浙江南瑞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京南瑞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浙江南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javascript:SLC(370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

javascript:SLC(37085,52)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南瑞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第1042407号、第7151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广告、网络等宣传活动中使用包含有“南瑞”、“浙江南瑞”、“南瑞电力”等文字,立即停止使用域名

http://www.nari-power.netwww.nari-power.net、www.nanrui.net;

三、浙江南瑞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

四、浙江南瑞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南京南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222元,均由浙江南瑞公司各负担26913元,由南京南瑞公司各负担22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